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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训:海纳百川   经世致用

使命:成就一学生 幸福一家庭

学院举办各种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02 浏览次数:1912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充分发挥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我院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挂靠在我院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外单位租用我院场所组织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我院人员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等。
      第三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是我院宣传思想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充分发挥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中的作用。
      第四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法律法规。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把握主导权,坚决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有错误的政治观点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学院总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审批部门为宣传处,影响特别重大的要由宣传处会同主办单位报主管院领导或院党委审批。
      第六条  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征得拟请报告人、讲座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
      第七条  各单位在互联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主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审查程序,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八条  学院各系(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查和审批,报党委宣传处备案。院团委及其下属院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院团委负责审查和审批,报宣传处备案。
      第九条  我院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必须经本人所在党总支同意。党总支对我院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十条  挂靠在我院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由我院在该协会、学会的负责人或我院负责该项活动的具体联系人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外单位租用我院场所举办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的,由我院负责该项活动的接洽方负责活动的报批事宜。
      第十一条  我院人员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的,需经被采访对象所在党总支同意和批准,报宣传处备案。
      第十二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主办单位应同时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报告会进行时,应有主办单位人员在场协调,如发现报告人散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宣传处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院党委应将相关事宜及时上报合肥市教育局和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未经审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
      2、我院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在报告、讲座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经查实的;
      3、本办法第十条中列举的活动中出现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经查实的;
      4、未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宣传处负责解释。